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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方簽約前即告知買方屋內牆壁有受潮現象,如不合意,請勿購買

賣方簽約前即告知買方屋內牆壁有受潮現象,如不合意,請勿購買,買方強調此為可接受的範圍,不影響其購屋意願,雙方於最後交屋時,附上屋況說明書,有詳列:<已就該標地物滲漏水部份情形說明,屋主以現況交屋>,簽約前已明確說明屋況,還需要負瑕疵擔保的責任嗎?

 


民法第355條第一項: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瑕疵者,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。然前述所稱之瑕疵,說明是否充分,還是要看事實情況而定,例如:每次樓上洗澡樓下就會滴水,但賣方卻只說會受潮,並未完全明白告知買方漏水情形,此時賣方不得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。


遇此狀況,應於買賣契約書或屋況說明書中,說明房屋現有之滲漏水情況及位置,並載明由買方自行處理,賣方無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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