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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經紀業之罰則:
(1)未充分揭露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或有蓄意矇蔽欺罔之行為、未指派經紀人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(2)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未符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2. 經紀人員之罰則:不動產說明書經紀人未簽章、未持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相對人解說、或不動產說明書未經委託人簽章即向交易相對人解說者,應予申誡。